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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社保] 关于集中发布宁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惠企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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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3 20:0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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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企业获取政策信息,及时享受我市一系列惠及企业的就业促进、社保扶持、技能培训、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政策。现将宁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惠企政策集中发布如下,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宁波市或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积极申报。

一、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主要内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社保费的,可申请享受社保补贴。补贴额度为单位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享受期限为:距退休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5〕112号)

二、用人单位招用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主要内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招用符合条件的被征地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享受社保补贴。补贴额度为企业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享受期限为:距退休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5〕112号)

三、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主要内容: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首次来甬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享受社保补贴。补贴额度按单位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计算,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5〕112号)

四、稳岗补贴

主要内容:对申报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或等于申报年度宁波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申报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

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5〕112号)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甬人社发〔2015〕141号)

五、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主要内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与家政服务员签定劳动合同,可采用"先备案后申报、先缴后补、一年一补"办法申请享受补贴。补贴额度按单位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50%计算,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依据:《关于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甬人社发〔2012〕235号)

六、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

主要内容:在我市初次创办创业实体3年内的人员,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给予每人每年10000元的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41号)

七、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

主要内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初次创办3年内的企业招用本市户籍劳动者、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给予每带动1人每年2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41号)

八、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主要内容:2016年1月1日起,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到我市中小微企业首次就业、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满1年给予个人2000元的就业补贴,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5〕112号)

九、就业见习生活补助

主要内容:毕业2年内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参加就业见习的,实践基地应按不低于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生活补助,其中实践基地所在地政府补贴不低于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60%。实践基地招用见习高校毕业生的,可补缴见习期间养老保险费,企业缴纳部分按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享受补贴。实践基地在见习和实习期间为学生缴纳综合商业保险费用的,期满后可按每人最高不超过50元的标准享受补贴。

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8〕17号)

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主要内容:在我市初次创办创业实体3年内的人员,带动就业不少于3人、5人的,可分别给予最高40万元、50万元的贷款。除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给予全额贴息外,LPR下浮150个基点部分由个人承担,剩余部分给予贴息,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41号)

十一、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贷款贴息

主要内容:中小微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招用本市户籍劳动者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8%以上),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享受每招用1人不超过20万元、总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贷款贴息,其中,科技孵化器内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可享受全额贷款贴息,其他企业享受50%贷款贴息,贴息标准按基础利率执行,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41号)

十二、宁波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孵化补贴

主要内容:到2020年,对获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由市财政按照当年每新引入1家高校毕业生创办实体5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8〕17号)

十三、市级大学生就业实践示范基地奖励

主要内容:被评为“市级大学生就业实践示范基地”的单位,由市财政给予每家3万元的奖励。

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8〕17号)

十四、创业大赛奖励

主要内容:对在国家、省和市政府部门组织或参与的创业大赛上获奖,并在本市注册登记成立的,经人力社保等相关部门认定,给予2万元至20万元资助和不超过30万元的免担保创业贷款及贴息。

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5〕112号)

十五、职业介绍补贴

主要内容:符合资格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求职者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并成功的可以申请享受补贴。补贴标准:为本市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提供职介成功的,给予每人100元;非本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每人50元。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依据: 《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甬人社发〔2013〕20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区职业介绍补贴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甬劳社就〔2008〕249号)

十六、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主要内容:本市注册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推荐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可享受每服务1人200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8〕17号)

十七、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主要内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缴费3年以上的企业职工,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8〕17号)、《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十八、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

主要内容:劳动合同期限内的企业一线在岗职工,属于当期我市公布的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范围,并符合相关条件的,按技师每人每月500元、高级技师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位技师或高级技师岗位补贴累计只能享受1次,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达到退休年龄或退出岗位时,终止享受。

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12〕135号)《关于公布宁波市2021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标准)和紧缺工种目录的通告》(甬人社〔2021〕39号)

十九、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

主要内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已获得培训补贴目录内本市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能力考核合格证书,在规定时间内,可享受相应补贴标准的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

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12〕135号)《宁波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甬政发〔2019〕78号)《关于公布宁波市2021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标准)和紧缺工种目录的通告》(甬人社〔2021〕39号)

二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企业部分)

主要内容:符合条件的我市企业或行业协会,组织本企业员工开展岗前技能培训、通过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以师带徒、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职工培训合格或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可享受相应标准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12〕135号)《宁波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甬政发〔2019〕78号)《关于公布宁波市2021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标准)和紧缺工种目录的通告》(甬人社〔2021〕39号)

二十一、宁波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

主要内容:对确定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一次性给予10万元开办经费补助。对确定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择优推荐参评国家、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对工作室的领办人及成员,优先列入市高技能人才国(境)外培训的范围。

依据:《宁波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暂行办法》〔甬人社发〔2012〕498号〕

二十二、公共实训补贴

主要内容:纳入宁波市高技能人才“155”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计划的公共实训中心(基地)面向企业或个人开展高级工及以上技能实训,学员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高级工及以下水平每人1000元、技师及同等水平每人1500元,高级技师及同等水平每人2500元的标准给予公共实训补贴。对完成模块实训但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上述规定标准的60%给予补贴。"

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12〕135号)《宁波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甬政发〔2019〕78号)《关于公布宁波市2021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标准)和紧缺工种目录的通告》(甬人社〔2021〕39号)

二十三、规模以下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社保扶持

主要内容:"小升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可享受3年政策优惠期,即允许其首次上规模后3年内单位缴费比例临时性下浮,每年下浮幅度相当于企业单位缴费部

分1个月的额度。全市统一在每年6月份集中减征。

依据: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3部门《关于对新上规模小微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甬人社发〔2014〕128号)

二十四、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经费资助

主要内容:选拔工作每2年开展一次,培养周期为5年。第一层次培养人选,培养期内由市财政给予每人10万元的培养经费,所在单位可给予一定的资助;第二层次中隶属于部、省、市属单位和在甬高校院所的,培养期内由市财政给予每人6万元的培养经费,所在单位给予一定的资助。资助经费在入选当年拨付50%到人选所在单位,剩余50%资助经费由市级统筹。第二层次中隶属于各区县(市)属单位的,由各地结合各自人才培养工程会同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经费资助。第三层次人选由各区县(市)、各行业部门会同人选所在单位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对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和省“151人才工程”的人选,按国家或省定资助标准,由市财政按1:1给予配套资助,各区县(市)、各行业部门及人选所在单位给予一定的配套资助。

依据:《关于印发〈宁波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甬人社发〔2011〕245号)、《关于印发〈宁波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实施补充意见〉的通知》(甬人社发〔2014〕195号)

二十五、博士后工作补助与奖励

主要内容:一是设站补助:经国家、省和市批准设立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博士后在站开展科研活动的,由市或区县(市)财政按税收隶属或行政隶属关系给予一次性资助经费,用于添置设备、购买资料等博士后科研活动,具体标准为:国家级100万元,省级50万元,市级20万元。设站层级提升后,按相应标准予以补足。其中,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建站资助一次性拨付;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建站资助分次核拨,每招收1名博士后人员给予10万元,直至50万元核拨到位。二是一次性日常资助经费:我市博士后设站单位招收博士后人员进站并完成科研项目开题后,可申请市级财政一次性日常资助经费,标准为5万元/人。三是生活补贴:我市博士后设站单位新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可申请市级财政一次性生活补贴经费。标准为:工作站、流动站全职博士后30万元/人,工作站在职博士后15万元/人。生活补贴分2年拨付。四是项目择优资助配套补助:对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浙江省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的项目,市级财政按1:1比例给予配套资助。五是出站留甬(来甬)工作补助:市内外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出站1年内留甬(来甬)初次就业并签订5年及以上工作合同的,可申请总额50万元的补助(每年10万元,分5年发放)。其中,出站后到企业工作的,按接收单位的税收隶属关系,由市或区县(市)级财政全额承担;出站后到事业单位工作的,按接收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由市或区县(市)级财政承担35万元,其余部分可由接收单位资助。进站前已在我市就业的博士后人员,出站后不享受此项补助。出站留甬工作补助每人只享受一次,且不与我市引进博士安家补助和人才购房补贴等政策重复享受。

各区县(市)可在市级博士后资助政策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自行制定博士后相关资助政策,其中市级政策中明确由当地承担的经费项目标准不得低于市级标准。

依据:《宁波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甬人社发〔2014〕153号)、《关于调整部分宁波市博士后工作资助政策的通知》(甬人社发〔2019〕45号)、《关于印发<深入推进青年友好城建设的若干举措>的通知》(甬人社发〔2021〕10号)

二十六、拓宽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工程师资格评审的申报途径

主要内容:对工程系列省市未出台量化评价标准的专业中,允许在企业工作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除正常申报、破格申报途径外,另行拓展直接申报、越级申报、特殊申报等其他申报途径,申报对象可选择其中一项进行工程师资格的申报评审。

依据: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工程师资格申报条件(试行)》的通知(甬人专〔2010〕69号)

二十七、本土人才培养升级奖励

主要内容:宁波市本土人才升级奖励奖励对象为在宁波全职工作期间,经宁波自主培养升级为宁波市特优人才、领军人才的本土人才。经自主培养升级为特优人才的,给予人才一次性最高50万元奖励;成为领军人才的,给予人才一次性10万元奖励。人才享受相关培养升级奖励后,应在宁波全职工作不少于五年。

依据:关于印发《宁波市本土人才培养升级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甬人社发〔2019〕74号)

二十八、国际行业资质证书持证奖励

主要内容:在甬企事业单位(含部省属驻甬企事业)的全职参保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与在甬人力资源机构签订劳务合同但实际用工单位税收缴纳地不在宁波的除外)且申请时已在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少于12个月,持有的国际行业资质证书为2018年10月11日后(含)取得(持证时间以证书载明的发放时间为准),证书符合当年度指导目录范围且真伪可在发证组织提供的正式查询渠道中得以查询验证的,可申请享受最高3万元对应奖励补贴。奖励额度标准详见当年指导目录中各项目对应的“奖励金额”。同一证书如符合多项市级奖励或补贴有关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其中一次奖励;同一证书如享受后奖励标准有调增的,不予补差。

依据:《关于做好国际行业资质证书持证奖励有关工作的通知》(甬人社发〔2020〕35号)

二十九、企业在职人员攻读研究生学费补贴

主要内容:对企业在职人员攻读宁波产业发展急需专业的硕士、博士,或就读企业与知名高校联合举办的培养班的,补贴额度为学费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5万元。申报者需为在企业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3年以上,且符合研究生报考专业招生条件的在职人员,与在甬企业(含部省属驻甬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宁波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且当年申报时连续缴费不少于12个月,其所攻读的研究生专业与本人从事的专业岗位对口,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可详见研究生享受学费补贴专业范围),同时补贴对象须参加每年度12月底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博士研究生须参加统考或“申请—考核”),录取后经培养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

依据:《关于做好企业在职人员攻读研究生享受学费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甬人社发〔2016〕143号)

三十、基础人才的购房补贴

主要内容:毕业10年内的基础人才在甬首次购买家庭唯一

住房的,可享受购房总额最高2%的购房补贴。

依据: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开放揽才产业聚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党发[2018]42号);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的意见》甬党发〔2015〕29号

三十一、市本级新引进应届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生活安居补助

主要内容:对部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和市直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新引进的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生、硕士研究生,未在宁波购买住房的,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一定额度的生活安居补助。

依据: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开放揽才产业聚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党发[2018]42号)

三十二、企业引才补助申领

主要内容:发挥企业引才用才主体作用,对企业全职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并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最高30万元补助。

依据: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开放揽才产业聚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党发[2018]42号)

备注:上述摘要的惠企政策,应当随着相关依据或上级规定的调整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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