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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新闻] 逃犯"十一"前投案自首可获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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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3 14:53: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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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林华奇 通讯员 林道清)昨天,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敦促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规定所有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在今年9月30日前向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将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还向社会公布了举报电话。
  据介绍,为了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给违法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和争取从宽处理的机会,我市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关于敦促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该通告规定,所有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只要在9月30日前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将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自首并有检举揭发或为侦破案件提供重要线索等立功表现的,将依法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给予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对于继续畏罪潜逃、拒不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将依法从重从快惩处。
  另外,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亲友应当积极通过各种途径将通告精神转达给在逃人员,规劝他们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若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投案自首的,在逃犯罪嫌疑人委托家属、亲友或以电话、信件等形式作出投案自首保证,并按约定时间到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可视为在《通告》期限内投案自首。
  昨天,我市有关部门还公布了举报电话,号召全市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勇于同各种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举报犯罪活动以及各类在逃犯罪嫌疑人,并承诺奖励举报有功的人员,予以严格的保密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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